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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的一些相关内容
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下面由我们为大家介绍一些有关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的内容。

域名管理

1、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

2、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可以对互联网的域名体系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3、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

4、域名管理采用逐级管理方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各级域名持有者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其下一级域名的注册管理及服务。

5、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相应的域名系统,维护域名数据库,授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须经信息产业部授权。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管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须向信息产业部备案。未经备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

2、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3、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农当向信息产业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

(三)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四)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五)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4、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30日内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域名争议

1、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2、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3、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4、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4日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